2013年4月,《京华时报》刊登《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一文,指出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执行的是浙江地方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比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中砷、镉等有害物质的限量宽松于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而部分农夫山泉标示产地为广东、北京,执行的却是浙江省地方标准,属于违规行为。
今年7月23日和8月6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分别受理了京华时报社诉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和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京华时报社两起名誉权纠纷案。11月29日上午,这两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法官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