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楞纸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辽宁省瓦楞纸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的产品为双瓦楞纸箱及单瓦楞纸箱。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3 |
313 |
313.1 |
分类名称 |
轻工产品 |
纸制品 |
瓦楞纸箱 |
2.2 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包括瓦楞纸箱分为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2.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瓦楞纸箱产品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期日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6543-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6544-2008 瓦楞纸板
GB/T 4857.4-2008 包装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4部分:采用压力试验机进行的抗压和堆码试验方法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公示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抽取同一规格样品的产品。
5.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
5.2.1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的成品库,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5.2.2抽样基数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产品应满足抽样数量5倍。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对抽查批以捆为抽样单元从1开始顺序编号,按随机数获得5个样本单元号,从每捆中随机抽取4个样品,共计20个,其中10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样。
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4.1应由抽样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企业根据产品用途提供(瓦楞纸箱所使用的)瓦楞纸板所需检测信息,耐破强度和边压强度可根据流通环境或客户的要求任选一项。受检单位应提供内装物名称、强度安全系数(K)、内装物质量(G)和堆码高度(H),对未能提供的,检测时K值取2,H值取 3000mm,G值以最大综合尺寸的内装物最大质量计。受检单位还应提供产品类型:1类还是2类,对未能提供的,检测时按2类进行判定。受检单位还应提供瓦楞纸板的楞型,如 A、B、C等。
5.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5.3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用缠绕膜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
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5样品购买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表2瓦楞纸箱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 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1 |
摇盖耐折 |
GB/T 6543-2008中5.3.7 |
GB/T 6543-2008 |
|
● |
2 |
空箱抗压强度 |
GB/T 6543-2008 |
GB/T 4857.4-2008 |
● |
|
3 |
耐破强度 |
GB/T 6544-2008中5.2.1 |
GB/T 6545-1998 |
● |
|
4 |
边压强度 |
GB/T 6544-2008中5.2.1 |
GB/T 6546-1998 |
● |
|
5 |
粘合强度 |
GB/T 6544-2008中5.2.2 |
GB/T 6544-2008附录B |
|
● |
6 |
厚度 |
GB/T 6544-2008中4.4.2 |
GB/T 6547-1998 |
|
●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
注: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注:空箱抗压强度标准值计算时,对未能提供的,强度安全系数取K=2;堆码高度的规定:当堆码高度有明示规定时,按规定执行,否则H=3000 mm;G值以最大综合尺寸的内装物最大质量计。
耐破强度和边压强度判定时依据提供的类型(1类还是2类)进行判定,对未能提供的,按2类进行判定。最大综合尺寸以实测值为准,当最大综合尺寸与被抽企业提供的内装物最大质量不在同一档次时,应以其较大者为准。
最大综合尺寸不在标准规定的档次内时,以其最接近的最大综合尺寸值中较大者为准。
8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营口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有限公司。
本细则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
2021年9月14日
版权所有 中国久久包装网 技术支持:辽宁亿网科技有限公司 |
主办单位:辽宁省包装联合会 |
辽ICP备100103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