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 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8-02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
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民社函〔2021〕101号

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改革发展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民社函〔2021〕46号)要求和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省部署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清理整治的深入开展,坚决制止和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加快健全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制度措施和运行机制,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努力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为促进辽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它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三、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已经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回头看”。
四、主要措施
(一)持续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
1.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工作。各地要按照专项清理整治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0〕65号)要求,结合“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部署各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2.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抽查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13号)的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制定方案,会同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通过专项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年度检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相关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各级抽取检查的行业协会商会比例严格按照双随机抽查比例执行。
3.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回头看”工作。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文件精神,结合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对前期开展的打破服务垄断、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工作成效进行自查评估,重点自查前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结合收费集中公示情况,选择部分收费较高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再复核,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4.做好迎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下半年,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适时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专项检查。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对照《通知》各项任务在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任务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逐项进行全面整改。
(二)加大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监管查处力度
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
1.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管理部门要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45”举报平台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加大舆论宣传引导,鼓励群众和会员企业积极举报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线索,形成人人抵制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社会氛围。
2.加大违规收费查处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综合监管,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紧紧围绕“减免一批收费、降低一批收费、规范一批收费、查处一批收费、通报一批收费”的工作要求,结合年度检查、变更登记、换届审查、章程核准、等级评估、抽查审计等工作,对会费超过4档、强制收费、强制捐赠、强制培训、强制入会、借评比达标表彰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持续开展整治,实行“零容忍”。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露头就打,绝不姑息。依纪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撤换。
3.加大违规收费执法宣传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收费监管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教育培训,营造知法懂法的良好氛围。对发现查处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案例要定期通报,对群众反映强烈、顶风违法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典型案例,要严厉查处,公开曝光,狠刹乱收费之风,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高压态势。将违规收费行为记入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档案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正确导向。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1.强化收费源头治理。持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巩固拓展脱钩改革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防止同类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增加企业负担。
2.加强法人内部治理。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严格约束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行业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综合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职责,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依法查处;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日常监管。要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不断提高违规收费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持续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支持和帮扶力度,鼓励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
五、工作步骤
时间:2021年7月至11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完成时限:7月30日前)。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专项清理整治通知,各级民政部门将行业协会商会名单分发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认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及时部署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完成时限:8月10日前)。各地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共同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自查。各行业协会商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门户网站等多种方式,将本通知及国家有关减税降费政策传达至广大会员企业。对照专项清理整治重点任务,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0〕65号)、《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民社函〔2021〕46号)要求,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填写附件1-2,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同意,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签字后,于8月10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三)清理确认阶段(完成时限:8月2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违规收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将附件1-4统一报送同级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形成自查情况报告及附件4汇总后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四)抽查检查阶段(完成时限:10月10日前)。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五)整改落实阶段(完成时限:11月15日前)。各级民政部门、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收费问题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逐项进行整改,要在“信用中国网站”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各行业协会商会对整改情况形成报告,经法定代表人和监事长签字、单位盖章,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于11月10日前报送同级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积极主动作为,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清理整治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主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推进标本兼治,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各项任务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多种渠道向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宣传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大力宣传减轻企业负担成果明显的先进典型,宣传行业协会商会克服自身困难服务中心大局的担当精神和责任意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负面典型,营造开展专项清理整治的良好环境。同时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增强勤俭办会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深挖潜力,拓宽减负渠道,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贡献力量。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全面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清理整治开展情况的基础上,于11月15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和1-2个已查处的可公开曝光的案例,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清理整治开展过程中的相关决策部署、进展成效、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请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报送。
省民政厅联系人及电话:马希丹,024-23942608;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及电话:白宇,024-88227927;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郎婧,96315-1-2016。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表;
   2.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调查表;
   3.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汇总表;
   4.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统计表。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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