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1970-01-01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5606—2005),加强对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历次印发的有关卷烟产品包装标识(注)的各项规定,在充分考虑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以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条款的基础上,现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卷烟的包装标识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应符合国家标准《卷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GB5606.2-2005)的技术要求。
  二、卷烟箱包装体上也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一氧化碳量的中文标注。
  三、卷烟包装体上标注的焦油量不得超过15毫克。
  四、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五、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不得使用“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不得使用“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用语;已经使用“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或已经使用“御品”、“贡品”等带有封建色彩、或有虚假成分的用语的,要在该产品改造或品牌整合过程中予以修改。
  六、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卷烟商品条码须符合国家局《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相关要求,卷烟条、盒的商品条码在带膜检测时应能够准确识读;在拆去烟膜后检测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1.5级。
  七、“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使用的“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可与卷烟生产企业现用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等效采用。国家烟草专卖局鼓励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替代现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八、礼盒包装卷烟,其礼盒上也须按本规定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刷在礼盒上,也可采用贴标的方式。
  九、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体上须使用规范中文的包装标识,还须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箱包装体上须有规范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须以规范中文标注生产国(或地区);有外文品质说明的,须有对应的规范中文译文。
  十、本规定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雪茄烟等烟草制品(卷烟规格、价类、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以及一氧化碳量标注除外)。
  十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友情链接营口兴达塑料有限公司 营口隆胜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思特雷斯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宝源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发蓝股份公司 沈阳防锈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东盛实业有限公司 丹东市红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沈阳铭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康平县塑编协会 辽宁惠柏金属包装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联合会 沈阳华泰塑业有限公司 中国纸业网 中国设计网 包联网 印染世界商情网 广告设备网 中华印刷包装
版权所有 中国久久包装网 技术支持:辽宁亿网科技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辽宁省包装联合会
辽ICP备10010393